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
第八條 學校是由國家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,主管部門為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。
第九條 學校舉辦者和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教育發展規劃,指導學校的發展規劃,監督和規范學校的辦學行為,確保學校實施的高等教育活動的公益性;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任免學校負責人;考核評估學校辦學水平和辦學質量;根據學校辦學實際情況,調整對學校提供的教育資源配置;決定學校的分立、合并、終止等事項;對學校不當使用辦學自主權的行為予以處罰及調整。
第十條 學校舉辦者保障學校辦學自主權的行使,制止、排除任何侵害或者妨礙學校行使自主權的行為,為學校提供辦學自主權救濟途徑;為學校提供辦學資金和相關資源,保障學校的辦學條件;支持學校成為國家科學研究基地;保障學校科學研究、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;為學校進行的發展改革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。
第十一條 學校依法享有以下權利:
(一)根據社會需要、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,優化教育結構,依據法律、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、專業,制定招生方案,調節專業招生比例;
(二)制定人才培養計劃,發揮各學科的特色和優勢,提高人才培養質量,開展課程建設,健全校內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機制,加強教學設施建設;
(三)開展科學研究、技術開發、社會服務和文化活動;
(四)開展與海內外大學、研究機構和企業等各種主體的交流和合作;
(五)學校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、效能的原則,確定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,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,聘任管理人員,聘用工勤人員,按規定進行工資調整及績效分配;
(六)管理和使用舉辦者提供的財產、國家及地方政府財政性資助、受捐贈財產以及其他由學校合法占有和使用的資產;
(七)法律、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辦學自主權。
第十二條 學校行使本章程規定的自主權,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的規定,遵從學校辦學宗旨以及高等教育公益性目的,基于程序透明、公正公平、信息公開、民主決策、多方監督的原則,制定嚴格和明確的權利行使制度,按照國家和學校的信息公開規定依法公開相關信息,接受舉辦者監督、校內民主監督及社會監督,確保民主和規范地行使各項自主權。
第十三條 學校應履行以下義務:
(一)遵守國家法律、法規;
(二)貫徹黨的教育方針,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,積極推進教育評價綜合改革,保證教育教學質量;
(三)維護學校安全與穩定,維護學生和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;
(四)在不影響正常教育活動的前提下,積極參加社會公益活動;
(五)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并公開收費項目,保障國有資產安全;
(六)依法接受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;
(七)法律、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