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章 學院和職能機構
第二十七條 學校設立學院并根據發展需要適時予以調整。學院在學校有關規章制度范圍內自主開展人才培養、科學研究、社會服務、文化傳承創新和國際交流合作等活動。學校本著事權相宜和權責一致的原則,在人、財、物等方面規范有序地賦予學院相應的管理權力,指導和監督學院相對獨立地自主運行。
(一)學院黨委(黨總支)由學校黨委批準設立,在學校黨委領導下進行工作,負責學院黨的建設,履行政治責任,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學校黨委決議,保證教學科研管理各項任務完成;支持本學院行政負責人在職責范圍內履行其職責;
(二)學院院長是學院的主要行政負責人,全面負責學院的教學、科研、學科建設、隊伍建設等工作,定期向學院教職工(代表)大會報告工作,接受評議和監督;
(三)學院黨政聯席會議,討論和決定學院重要事項;學院黨組織會議研究決定干部任用、黨員隊伍建設等黨的建設工作;涉及辦學方向、教師隊伍建設、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事項的,應當經學院黨組織研究討論后,再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定;
(四)學院設立基層學術組織,充分發揮其在教學、科研和管理中的作用;
(五)學院建立和完善二級教職工(代表)大會制度;學院教職工(代表)大會是教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、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。
第二十八條 學校設置的職能機構根據授權,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。學校建立為師生提供便捷高效服務的制度和機制,提升服務意識和水平。
第二十九條 學校根據上級文件精神和工作需要設立、調整議事協調機構,各類議事協調機構依據其職權探討有關事項,重大事項決策應提交校長辦公會議或黨委常委會審議。
第三十條 學校根據工作需要,設立獨立建制的重點實驗室、工程研究中心、圖書館等教學科研、公共服務機構。各機構根據相關規定和學校授權享有相應權利,履行相應義務。
第三十一條 學校積極支持各級各類教學實習實訓基地、科研基地和文化展館的建設,納入學校人才培養、科學研究、社會服務、文化傳承創新、國際交流合作的統一規劃,不斷提高其建設水平和質量。
第三十二條 學校舉辦或出資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,依據法律和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的運營與管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