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五章 教職員工
第三十三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、其他專業技術人員、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。學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事業發展實際需要,確定教職員工總量和組成比例。
第三十四條 學校對教職員工實行崗位聘任(用)制度,按照教育部核準的崗位設置比例,根據按需設崗、競聘上崗、按崗聘用的原則進行崗位聘任工作。學校按規定自主分類實行專業技術人員專業職務評聘制度。
第三十五條 學校教職員工享有的權利:
(一)按照工作職責和需要,公平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;
(二)在品德、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,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、各種榮譽稱號和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;
(三)知悉學校改革、建設、發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;
(四)參與學校民主管理,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;
(五)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處分提出異議或申訴;
(六)法律、法規、規章和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。
第三十六條 學校教職員工應履行的義務:
(一)愛國守法,堅定正確政治方向,踐行“四有”好教師標準,履行崗位職責;
(二)恪守師德規范,遵守職業道德,堅持學術誠信;
(三)為人師表、行為世范,關愛學生,引領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;
(四)熱愛學校,遵守學校規章制度,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、學校利益;
(五)法律、法規、規章和聘約規定的其他義務。
第三十七條 學校依法建立和健全教職員工權利保護機制、申訴機制和信息溝通反饋機制,完善內部收入分配機制,依法保障教職員工合法權益。學校依法履行對離退休人員的責任。
第三十八條 學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,對教職員工的思想政治表現、師德師風、業務水平和工作實績定期進行考核,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聘用、晉升和獎懲的依據。
第三十九條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,擴大和保障科研機構和科研人員享有相應的科研自主權,增強創新活力。
第四十條 學校鼓勵和支持教職員工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,對學校的工作提出意見或建議。